【案情】
邓某与宋某于1996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4月生育女儿小花(化名),现为小学六年级学生。2001年,邓某与宋某解除同居关系。自2004年起,小花被其母宋某寄放在外祖父母家生活。今年7月,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邓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庭审中,邓某表示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但要求小花随其生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虽为非婚生女,但是她同婚生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义务抚养教育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据此,法院根据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实际,并综合考量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将抚养费的标准确定为每月150元。对邓某要求小花随其生活的辩解意见,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未予支持。据此,巴东县法院判决由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给非婚生女小花(化名),直至其年满18周岁。
【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父和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权利,也不得互相推诿甚至遗弃非婚生子女。从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这一目的出发,双方可以协商由谁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本案中,邓某与宋某未婚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子女小花,理应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可父亲却多年未尽抚养义务,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小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她的父亲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邓某在法庭上提出愿意抚养小花,要求小花跟他一起生活。法院经过调查,证实邓某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经征询小花本人的意愿以及小花跟随其母已生活多年的实际,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让母亲宋某抚养小花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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