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准探视子女该怎么办
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离婚后可以探视子女吗
离婚后可以探视子女吗?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是婚姻法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一)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另一方不准许探视子女的话,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这个时候法院会对探视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不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书的话可能会被拘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界星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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