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探望孩子遭拒探望权如何执行
1、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利保护部门则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2、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负刑事责任,虽然实践中极少使用这项规定,没能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使得这项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是可以提起法院适用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
3、探望权受阻,可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
4、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视障碍,使得探望权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伤害,又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此赔偿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实践中需严格掌握。
二、探望权的执行原则是什么
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丰富,被探望子女可能会认为定期由其他人员陪同的探望不仅会影响学习,而且会在同学或其他人中产生不必要的议论,强烈的自尊心使其不愿配合,甚至拒绝、躲避探望。另外,被探望子女自己还有可能因为受直接抚养方父或母或其他亲属的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
对此,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执行,充分尊重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和感受。《民法典》增设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了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者与被探望者双方都必须有情感交流,关爱心理传递的需求,如果在被探望者没有这种需求或者反对探望的情形下强制执行,势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应当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同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判决和执行;如果子女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应按照当事人的协商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案进行判决和执行,但也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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