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可否是失信行为-律界星

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可否是失信行为

来源:律界星2022-04-154623人看过
导读:一、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可否是失信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行使探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且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

一、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可否是失信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行使探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且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二、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由于失信行为,探望权行使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界星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