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的概述是怎样的
(一)首先来看下哪类人需要监护人。
法律规定了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就是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这个是日常的概念,并不陌生,关键看年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成年人,即已经满18周岁。但因为有其他能力缺陷,主要是指智力、精神能力,而行为能力欠缺或者有缺陷。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如一般意义上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如间歇性发病的精神病人。
(二)再来看下监护的几种方式。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是:(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长、姐姐。
这里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才可以按照顺位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意这里的监护都是有顺位的,排在前面的有优先担任的权利和义务。只所以规定顺位,也是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或者相互竞争。
同时监护人本身要有监护能力,如未成年人的兄长本身也未成年,是不能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
除了上述近亲属以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即使法定监护有顺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监护人的顺位。
2、协议监护:上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个只有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时候才可以行使。
4、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个是成年的被监护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如已经预料到自己有精神疾病,未来可能丧失行为能力,在还可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协商后先通过书面方式自己指定一个监护人,这个也体现了监护中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
5、 指定监护:对谁当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
1)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或者2)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上述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指定后,监护人之间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例如,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的兄长当监护人,兄长和祖父母自行决定让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兄长仍需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6、临时监护
在指定监护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未确认的,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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