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领养别人的孩子需要签订协议吗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法律并不强制规定要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协议要书面订立,最好办理收养公证,但不能用订立收养协议的方式取代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领养孩子要以登记为准。协议只是双方的约定,在法律上没有形成收养和领养的关系,收养孩子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好一些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1、收养人应该准备材料,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不受相应的限制,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等的限制性条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界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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