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定居加拿大多伦多的再婚南昌人潘-女士通过网上查询找到我,通过协商,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材料、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我办理确定婚生男孩的抚养监护权,该婚生男孩系潘-女士与前夫马先生所生,但离婚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确定该男孩抚养监护权,而马先生一直不抚养照顾监护该婚生男孩,为了该男孩健康成长;潘-女士想确定该男孩的抚养监护权,并寻找机会带去加拿大;接受委托后,我到马先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调查,发现马先生根本无法找到;为此,我到马先生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定该男孩的抚养监护权为潘-女士;法院经过调查,经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因马先生没有抚养监护照顾该男孩,且马先生一直下落不明,而该男孩实际上一直由潘-女士付款,由潘-女士的母亲代为抚养;为此法院于2008年1月判决该男孩的抚养监护权为潘-女士;经过公告送达,该判决已于2008年4月生效。潘-女士久悬在心中的一件大事终于落地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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