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资格为什么会被剥夺?
不履行监护职责作认定:是指监护人不履行下列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认定: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撤销监护人的程序和起诉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权,并同时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
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主体范围的法律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中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就是关于撤销监护人的条件和相关的程序,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之责或者侵犯了被监护人的权益,相关的部门或者其他亲人是可以进行起诉撤销其监护之职的。我们期待社会的发展能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以,能将关怀之心付诸行动,制定更可靠的制度来保护这些人的利益。如果还有其它问题,可在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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