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谁来负担抚养费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民法典在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就算是无效婚姻,当事父母也需要对孩子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多少可以父母双方好好的协商再确定。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一不肯承担抚养费,或彼此对孩子抚养费产生争议,对于具体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来律界星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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