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
(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着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5)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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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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