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
【案情介绍】
广州孙某(女)与张某婚后第五天因琐事发生争执,孙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张某四处寻找,可妻子如同蒸发了一般,半年杳无音讯。天无绝人之路,张某将要失望时,却偶然在一家饭店遇见怀有身孕的妻子。他喜出望外,要求和好,却遭拒绝,还挨了店老板一顿拳脚。张某仍不死心,托人百般劝说,怎耐妻子已铁了心肠。事隔几日,张某忽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妻子已起诉要求离婚,他见已无和好可能,同意法院调解离婚。孙某离婚不久生一男孩。有了孩子,工作又没了,母子生活日渐窘迫,孙某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份二次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孩子抚养费,双方舌箭相向,关系白热化。期间,张某前思后想,对孩子“真实身份”产生怀疑,遂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要求,并称如孩子不是自己的,决不承担抚养费。孙某见状终于道出实情:自己婚前已孕,但与被告无关,愿意申请撤诉,在征得法庭同意情况下该案以撤诉告结。
【案件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了父母负有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该案被告并非孩子生父,也无收养关系,因此,无义务承担孩子抚养费。至于原告抚养孩子确有困难,可向其生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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