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种种原因,在孩子出生后第十天将孩子送人,孩子是由两个中间人联系的,孩子送走后不到一个月,生母要求将孩子抱回,也愿意给抱养人在这期间一定的补偿。但抱养人以当时是自愿将孩子送给他们,而且也投入了深厚感情为由不肯将孩子抱还,还说要带着孩子离开。请问,如果私下不能解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要回孩子?如果他们真的消失了,可以追究中间人的责任吗?
永州律师解答:
你所说的实际是一种收养关系,收养和送养是关系的相对方,无论是送养方还是收养方在送\收养方面都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且要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看来你所说的并没有如此做,所以就是非法的收养,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和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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