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房改房屋的归属?
刘小姐询问:2001年5月,其与丈夫李某出资56700元以其母亲名义参加母亲单位的房改。2002年4月,房屋产权登记至其母亲名下。现丈夫李某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请问上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因此上述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应进行分割。但刘小姐与其丈夫出资的567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其丈夫可享有一半权益。
婚姻存续期间可否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郑女士询问:其与丈夫有一个6周岁女儿,共有一套房。2011年1月份起,其与丈夫因感情问题分居。分居后郑女士与其女儿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女儿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都是靠郑女士独自承担。为减轻生活压力,郑女士多次要求其丈夫向其女儿支付抚养费,但均被男方拒绝。其暂时不想离婚,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男方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能追索多少?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可以以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主张分割财产?
李女士询问:其与丈夫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家庭较富裕。但过去一年,丈夫沉迷赌博,经其多次劝诫而无效。眼见家庭存款不断被丈夫赌博亏空,其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跟丈夫分割目前的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由于王先生日常生活中经常参与赌博,挥霍家庭财产,因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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