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问题】最高院关于索要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解释的精神是: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不适用时效的规定。至于抚养费从何时要起,我个人认为女方是依据协议和法定义务抚养孩子,只是现在丧失了抚养能力,所以只能要求男方从现在开始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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