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聂*林与白*妹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娟。2004年,聂*林与白*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娟由白*妹抚养,聂*林每年支付聂*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娟的抚养费。2013年9月,聂*娟考入某大学。2014年1月,当白*妹要求聂*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娟的抚养费时,聂*林却认为聂*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娟与2014年3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观点】
聂*林无需再支付聂*娟的抚养费。聂*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林无需再支付聂*娟的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
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
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4、父母是否支付教育费是采取自愿原则的,法律不能讲此责任强加于父母。
本文整理自:律界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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