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生父拒做非婚生子遭败诉日前启东法院审理一起非婚生子状告生父所引发的抚育费纠纷案,因生父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推定,确认原告系被告的亲生之子而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生父薛某每月给原告丁某抚育费25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启东某单位干部薛某,家有一个妻子和女儿,1994年8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相识了一个有丈夫和儿子的张某,两人便产生了婚外恋。不久,张某便离家另行租房,薛某也前往张处与其同居。1999年被他人告发,薛某所在单位给予了其处分。2000年1月7日,在启东汇龙镇某饭店两人同宿被公安机关处罚。事后,薛某仍与张某来往。2002年2月张某怀了孕,同年12月25日生育了一子丁某。此后薛某与张某母子俩在本地及到外地多次合影留照。今年4月15日,张某与丈夫离婚,约定丁某由张抚养。8月薛某与妻子也离了婚,后张某要求薛某给付丁某抚育费,但薛某否定丁某是其亲生子而不同意给付。为此,张某以丁某的法定人名义将薛某告上法庭,并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却遭到薛某的拒绝。今年8月25日,丁某、张某及原丈夫三人经亲子鉴定,确定张某是丁某的生母,排除了张某原丈夫是丁某的生父。
法院审理认为,经相关证据证实张某在2002年2、3月期间的怀孕是与薛某所致。薛某对丁某提出不是亲生子的异议,经鉴定,首先排除了张某原丈夫是丁某的生父,原告要求薛某作亲子鉴定,而遭被告拒绝,虽然法院不能强制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却应承担其不愿作亲子鉴定而引发的举证不能的后果,现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推定薛某为原告丁某的生父,应承担支付原告的抚育费。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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