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般是怎么计算的
虽然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电力事故赔偿解释》、《国家赔偿法》都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现在看来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标准太低。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标准是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而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民政部门的生活救济标准,按照这些标准,难以保障受害人基本生活。
2、期限太短。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只计算至16周岁,按现在的社会情况,16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多在上学,就业的很少,而且,在特定情况下未成年可能只得到赔偿几年甚至几个月的生活费,他们的生活将无着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前述规定实际是对未成年人都疏于保护。
3、方法殊异。四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有“实际情况”、“民政生活救济”4种计算标准。在期限上,对未成年人有计算到16周岁的,也有计算到18周岁的;对中老年,有计算5~20年的,也有给付至死亡时止的。这种现象有损法律的权威,给司法带来不便,也将损害受害人权益。
《解释》针对上述情况在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解释避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与缺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考虑和保护了被扶养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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