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执行人受农村传统习俗影响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的女性被执行人认为,孩子随父姓,长大后是他家的人,离婚了就与母亲没有关系;有的男性被执行人认为,抚养子女的女方再婚后就不需要其继续支付抚养费。
二是被执行人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过错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有的农村居民在离婚后,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甚至对抚养的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引起另一方的强烈不满,因此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是被执行人因探望权问题分歧而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就探视子女问题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而离婚后双方又不能就探视子女问题达成一致,继而引发纠纷,甚至出现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另一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从而激化矛盾,导致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四是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一些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无法执行。另外,还有的被执行人经济状况突然恶化、外出打工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判决义务。
五是被执行人以判决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适当为借口拒不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认为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符合北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未离婚家庭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协议离婚达成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超出了自己的履行能力而不予支付抚养费。
六是被执行人以不付抚养费为手段报复对方。在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不遗余力地攻击对方的缺点,造成矛盾激化。进入执行阶段后,一方当事人故意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来报复抚养子女的一方。
针对实际执行中反映出来的上述问题,昌平区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第一,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利用好感情因素,有针对性地展开说服教育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在执行阶段,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和资源,努力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办。第三,加大对农村的法制宣传力度,帮助农民正确地理解法律。第四,建立和健全针对农村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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