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
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朱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4条等规定,这些都为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提供了原则和具体依据,即应当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及具体规定来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应否予以变更。结合本案,从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综合情况来看,代理人认为原告相对于被告更具备抚养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原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较好的经济条件,能够给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经济基础。原告朱xx现在韶关市某有限公司工作,收入较为稳定,上下班时间有规律,有充足的时间陪伴照顾孩子。并且原告是家里的独生女,其父母年纪不大,身体健康,有固定的收入,经济条件非常优越,而且原告父母已向法庭作出承诺,愿意继续帮助原告抚养照看孩子,保证让孩子健康幸福的成长。而被告却连一个固定的住处、收入都没有,且欠了一身的债,试问,一个连自己生活都没有保障的人,又拿什么来保障孩子的幸福呢?
2、原告脾气性格好,无不良嗜好,而被告教育程度低,性格暴躁,且有赌博恶习。父母的品性直接决定孩子的脾气性格。原告朱xx性格温柔,且积极乐观,而被告脾气暴躁,偶尔见一次孩子,只要孩子一哭闹,被告就会表现出极大的不耐烦,并呵斥甚至打骂孩子。而且被告毕竟是男性,抚养一个女孩终归会有诸多不便。随着孩子年龄的增加,这些不便将会越来越多,孩子也会因为性别的差异而羞于跟父亲沟通,这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另外被告爱好赌博,至今仍欠有大量赌债,为躲避追债,被告需经常更换居住地,更换手机号码,根本无暇照顾孩子。如果让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这些不良品行都将影响到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发育造成不利影响。
3、孩子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孩子造成第二次伤害。原被告孩子从出生的第二个月就交给了原告父母抚养照看,原告的母亲专门辞职在家照顾孩子。两位老人将自己的全部心血都倾注在孩子的身上,孩子的饮食喜好老人了如指掌,孩子对老人也是依赖有加,四年下来,祖孙之间早已建立了无法割舍的深厚感情。因此,如果强行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势必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严重的创伤。而被告跟孩子之前从未在一起生活过,特别是离婚后仍旧将孩子放在原告父母家,其与孩子之间毫无感情。如果将孩子给被告抚养,就意味着孩子需要重新去适应新的环境,重新适应周围一张张陌生的脸孔,这对于一个只有四岁大的孩子来说,无疑是残酷的。故为避免伤害孩子,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让孩子快乐成长,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二款“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以及第四款“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将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所有。谢谢!
代理律师:xxx
2xx1年x月13日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变更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上文已经给出了,要知道不是抚养权想变更就可以的,必须是要有足够的条件,要是原抚养权人有暴力的,有其他对孩子的发展及其不好的那么就可以申请变更了。你可以咨询律界星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扶养义务该谁来承担 结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条件为: (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
诉讼中决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三个条件综合考虑的: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收入多的肯定要比收入低的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解除 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有哪些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
婚后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确定,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赔偿
「基本案情」沈*君与李*系夫妻关系,其子沈-亮与被告陈-明为同校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2000年5月20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