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亲子鉴定能在什么时候做
(一)做胎儿亲子鉴定的时间
随着产前亲子鉴定随着技术和理论的日益成熟,能够在保证母子安全的同时做胎儿亲子鉴定结果。一般孕妇在怀孕8-10周,就可以采取绒毛样本,16周以后可采取羊水进行亲子鉴定。
绒毛、羊水的采集的过程取均由专业妇产科医生在可视b超的监控下进行,操作性和安全性因此都有了保障。并且采集量十分微小,基本不会对胎儿和孕妇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在进行产前亲子鉴定样本采集的时候,采集的组织物中很可能连带混有母体的组织,因此在提取这些样本的dna信息时,会掺杂着母本的dna信息,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干扰。
(二)做胎儿亲子鉴定的注意事项
与传统的亲子鉴定相比,胎儿亲子鉴定要复杂得多。孕妇先要到妇产科做胎位检查,确定胎儿位置,然后医生从母体中抽取出羊水,因为羊水中有胎儿掉下来的细胞,同时羊水中也有母亲的细胞。医生要从羊水中分离出胎儿的细胞,做细胞培养。
接下来的步骤,就与传统的亲子鉴定相同。即从胎儿的细胞里提取基因,做基因扩增,接着将胎儿的基因与男方的基因做比对,确认双方是否为父子关系。
胎儿亲子鉴定虽然能让一些辨不清孩子父亲到底是谁的准妈妈们早点知道真相,但是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还是要提醒您:胎儿亲子鉴定不是迫不得已还是不要做的好。
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人们对于直系血亲关系会格外重视,往往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让法官对需要裁决的有关亲子关系的事项作出确认,就需要借助科学的办法—DNA亲子鉴定技术来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该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几近百分之百,但有的当事人一方出于利益关系的综合考虑,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作了如下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审判实务中,该司法解释会被灵活化运用。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从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主张是否支持不能机械的以本司法解释的第2款来简单对待。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果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人利益。但对于请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亲生子女的当事人,法院会在具备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情况下,还会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及主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时候可以做胎儿亲子鉴定”问题进行的解答,做亲子鉴定时,为了保障婴儿和母亲的健康,一般最早需要在怀孕8-10周才能做,但最好是在孩子出生后再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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