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同时也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比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工资很高,按其收入的10%支付抚养费就可以完全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那么就没有必要非要按其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关于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实已经分居的除外。”
在其他各地区,对这个问题,判决不尽一致。
3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判决生效后能否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请求,离婚判决书也没明确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其他各地区,对这个问题,判决不尽一致。
4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另一方负担协议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其他各地区,对这个问题,判决不尽一致。
5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协议应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能否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可以省去了要钱时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能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几率很小。
7如何客观真实的收集到关于另一方工资薪金水平的证据?
不直接付养的一方的工资薪金水平与抚养费的数额有直接关系,因此收集该方的工资薪金水平十分重要。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或跨国外资企业等正规单位,财务部门一般不会出具假证,故意减低员工的薪金。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财物制度虽然相对还算规范,但给员工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单上来看,数额并不多,或者干脆以一张纸写一份工资证明来敷衍法院。因此,在收集对方工资收入证据时,最好以对方上一年度或半年度连续的工资发放清单即工资条为依据。对于隐性收入较高,但工资单上却不能显示出来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能显示对方有更高的薪金收入,法院一般还是会以单位的薪金收入证明如工资条为准进行抚养费的判决。
8抚养费支付到何时为止?
协议离婚的,抚养费支付到何时应依据协议。判决离婚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截止到孩子18周岁。特殊情况:
(1)超过18岁仍需支付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2)未满18岁,但可以不支付的:16-18岁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停止支付。
9抚养费具体都包括那些内容?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指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当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在书写离婚协议中,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项列出,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
10抚养费的数额能够变更(包括增加,减少,中止)?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增加:
(1)原定抚养费的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是十几年前定的标准,已经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在这里,由一个当事人常见的误区,例如,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收入没有明显增加,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收入大大增加了,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的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
但实际上,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在某些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少甚至中止给付抚养费,具体包括: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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