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罗某于2014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1月,双方发生争执,罗某遂离家出走一直未归,此时孩子刚出生3个月,尚处襁褓,嗷嗷待哺,而家里父母亦年岁已高,丈夫刘某既要务工养家糊口,又要照顾孩子,百般焦虑,无所适从。无奈之下以孩子名义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妻子罗某负担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止。罗某辩称,其与刘某未解除夫妻关系,也未放弃孩子抚养权,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用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孩子抚养费,应视为其也一直在尽抚养义务。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亦是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保障,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亦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异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罗某应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当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并非是将抚养费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而是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即该方经济收益的使用权交由另一方用于抚养子女,鉴于罗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未定,关于孩子抚养费应以实际发生计算为妥,若罗某在判决之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刘某可另行主张,故法院最终判决妻子罗某一次性支付给孩子自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判决之月)止的抚养费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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