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父母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时,法院可以支持。
即离婚时一方为取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而以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经济收入大量减少,独自抚养子女确无实际能力的;离婚时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少,随着子女成长、教育的需要和物价的上涨及社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而对方经济收入增加又有给付能力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于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的。另外,给付子女抚养费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下岗等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要求不再负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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