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姓周和男友张某都是内江人,2003年经双方父母牵线认识,不久就谈上恋爱,3个月不到我们就同居生活在一起。之后双双到成都打工,但是不久我发现男友常常和一个女性老乡来往密切。为此,我们多次发生争执,因我还是很喜欢他,所以两人都基本能相处下去。不久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但他一直借口忙不办理结婚手续。小孩生下来后,男友基本没有尽父亲的责任,对我不管不问,并很快与那个女老乡结婚了。我得知这一消息,伤心之余,就带着儿子回到老家,但由于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很困难,我找到他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他拒不同意,认为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初生小孩时他也不同意,所以应当由我自己抚养,该孩子的抚养与他无关。他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显然,你男友张某的说法十分不对,这里他应当认识一个概念,就是“非婚生子女”,在理解了“非婚生子女”概念后,就可以确定张某的法律责任。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者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者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尽管非婚生子女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外,生育非婚生子女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生父母的过错所致,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过错,孩子本身也是无辜的,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加以保护。
在以上事实中,张某认为自己和同居女友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不成立,所以不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因此,虽然张某和你没有过婚姻关系,但不影响他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他仍然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我还要提醒的是你的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有权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并且是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小周同志,我不得不说你几句,你在这个过程中有相当大的责任,你太缺乏法律意识,你们的行为对你们的孩子造成了极大伤害,这个教训太大了。另外如果张某拒不支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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