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双方都是教师,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女儿一岁零八个月,都想要孩子,我(孩子的父亲)可以放弃家中的所有现有财产,只要孩子。她母亲性格比较急噪,我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谢谢!
答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因此,如果女方有上述法定原因,子女已经不适宜与其一起居住,法院可以判决随你共同生活,当然你和女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法院也会准许你来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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