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正文:
张某一九六二年结婚,后丈夫于一九六五年因故死亡,一九六八年张某收养了一子取名刘某云,母子二人与公婆共同生活。一九七五年公婆先后死亡。刘某云成年后,自一九八八年起一直在外地工作,并在工作地点结婚生子,十多年与养母张某没有任何联系,也不尽赡养义务。养母张某仅靠公婆遗留下来的四间房屋出租三间和自己做临时工维持生活。二○○三年,刘某云回到养母张某处强行占了两间房屋,并将房门上锁不住,准备将该房卖掉,与养母张某发生纠纷,并当众殴打了养母张某。嗣后,刘某云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房屋是祖父母留下的遗产,我有继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云与养母张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刘某云享有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但是刘某云不是张某与其丈夫在生前共同收养的,而是张某在丈夫死亡后单方收养的,所以刘某云与张某的丈夫并没有形成养父子关系,因此刘某云无权代位继承张某公婆的遗产,同时认为张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其公婆的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张某全部继承公婆的遗产,判决由张某继承公婆遗留的四间房屋。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中涉及的焦点问题:
1、刘某云有无代位继承权?
2、张某公婆的遗产应当由谁来继承?
一、刘某云没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亲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收养后才能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效力。张某是在丈夫死亡后才收养刘某云为养子的,不是其丈夫生前和她共同收养的子女,所以与张某的丈夫没有养父子关系。同理,刘某云与张某公婆也没有祖孙关系。既然刘某云没有取得张某死去丈夫的养子身份,他就无权代张某死去的丈夫去继承张某公婆的遗产。
二、张某公婆的遗产应当由张某继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在丈夫死亡后与公婆共同生活至公婆先后去世,而且其公婆也没其他子女,张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因此其公婆的遗产只能由张某继承,因为她是公婆遗产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刘某云不仅不享有对张某公婆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同时也丧失了对养母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刘某云被张某抚养成人后,自己到外地工作并结婚生子,十多余年与养母张某没有任何联系,也不给养母张某寄过赡养费,而养母张某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仅靠出租三间房屋和做临时工维持生活。根据民法典中“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其继承权”的规定,刘某云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对养母的遗弃行为,因此将来对养母张某的遗产亦将丧失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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