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26日16时50分,被告李某驾驶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上思县城往叫安乡方向行驶,廖某驾驶的大阳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其对向行驶,双方行至县道X267线4KM+490M处时,由于李某驾驶机动车侵占对向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路线,发现险情时措施不及时,致使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廖某驾驶的大阳牌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廖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的伤残为二级。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计313298.34元;另查明,原告廖某生有一子4岁,一女9岁。廖某的母亲72岁,父亲75岁,均无生活来源。
【分歧】
对应否通知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受害人有权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权利,无须通知被抚养人参加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是赔偿权利人,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否则不能判决被告直接向受害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评析】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条规定被抚养人可以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中。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新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仍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两者相加就是《侵权责任法》第16条所指的残疾赔偿金。
综上,笔者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直接受害人对于残疾赔偿金有当然的赔偿请求权。如果受害人已经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因该残疾赔偿金已包含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无须通知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但受害人的法定抚养人是具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的,如果直接受害人或者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其有权直接起诉要求加害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加害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加害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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