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企事业单位的上班一族,每月的工资里都会扣除一定比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都有哪些功能?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单位缴存公积金应该遵循哪些标准?……个人公积金管理政策及其相关服务细节近年关注度越来越高。本报携手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辟“公积金伴你同行”专栏,每周针对读者关心的公积金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分析。专栏结束之后,我们将推出有奖问答比赛,敬请关注,期待你的参与!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为工资性质。因而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债务吗?
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消费专项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在职工未按《条例》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从职工个人账户内把公积金余额提出之前,不可以用于清偿职工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三)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开除公职两年以上且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同意,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后,方可用于偿还住房消费以外的其他债务。
◆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中心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市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市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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