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今年30岁,2011年经朋友介绍与现在的老婆小赵相识相恋直至登记结婚。婚后金先生和老婆共同出资购买亲戚的位于硚口区仁寿路附近的二手房一套,在女方的一再坚持之下,房子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老实的金先生觉得,既是婚内所得,只要夫妻二人好好过日子,写谁的名字倒也不紧要。日子就这么安稳的过了一年多。
从今年年初开始,金先生和小赵的感情就开始走下坡路,二人多次发生争执的原因是小赵常年不务正业,还经常和朋友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并吸食麻果,家里的重负全部落在了金先生一人身上。多次劝说忍让未果,金先生向女方提出了离婚之请,小赵一气之下也搬出了二人共同居住的婚房。
正当事情焦灼无比的时候,一个自称唐某的中年男人拿着购房合同,走进了他们的房屋并请求金先生迅速搬离该屋,言之凿凿他才是这栋房子真正的主人!这下金先生纳闷了,房子明明是由自己和老婆共同购买,那唐某以及他手里的这份新的合同又是怎么回事呢?经过调查和了解,原来唐某和小赵是在某房屋中介相识,小赵谎称自己单身,现在因为工作调度要去外地,所以要变卖房屋,由此和唐某一拍即合,二人迅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款。为了顺利办理公证和房屋过户手续,已有三年婚史的小赵居然神通广大的通过各种渠道开具了一张假的“单身证明”,然后瞒天过海,将明明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过户给了唐某,然后一个人拿着卖房款逍遥的躲起来过日子。
现在金先生老婆找不到,房子也没了,他该怎么办呢?首先,他们目前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无疑,金先生如果坚持离婚,那么目前这种情况协议的可能性不大,只能考虑起诉法院由法院判决。关于这套房子,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将夫妻双方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现象十分普遍,回到本案中,像小赵这种擅自处分的行为,如果唐某确实对真实情况不知情,是可以通过举证作为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那么情形就对金先生比较不利。当然,金先生还是可以通过主张经济赔偿追究小赵的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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