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朱某和王某于1989年2月2日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03年,刘某因生意应酬,认识吴某,并背着王某与吴某在外同居。2005年,王某发现朱某有婚外情,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无法原谅朱某的背叛行为,但又考虑到儿子年幼,怕离婚对他伤害太大,于是和朱某签订了分居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签字日分居,孩子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朱某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
协议签订后,朱某于2006年购房与吴某共同生活。2008年9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异议,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也没有异议,唯一的争议是朱某于2006年所购房产及分居后所得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朱某认为不应分割,理由是双方已于2005年签订分居协议,自此双方的收入应当各自所有。
王某认为应当分割,理由是双方虽已分居但并未离婚,在正式离婚之前,双方的所得收入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财产就应当分割。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于王某提起诉讼前双方的收入进行平均分割。
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其实是认定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的存续为基础,不以分居为基础,分居只是分开生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结束。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显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不属于该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明确规定。本案朱某和王某分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尾示语:上文皆为深圳刘*鑫律师所做出的最为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分享,希望能给予阅读的您带来帮助!若有法律上的困扰,详情请带上相关案件材料移步龙新律师所,以便更快解决您的困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
丈夫瞒着妻子卖房,妻子可以要回房子吗 本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属于善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后房屋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告诉记者,根据2001年4月修改后的《民法典》,其中规定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夫妻一方的个人
今天主要讲的是“婚姻中房产存在的几种形式”,根据房产购买在婚前婚后、以及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的不同,共分以下三种情况:
夫妻以一方名义存款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 有约定的按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与时效的规定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
梁某某,女,生于1982年。在1998年时,当时还属于未成年少女的梁某某与一男子范某某开始了非法同居。一直到现在,梁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