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买的车,是否写谁的名字就归谁了呢
[案情简介]
一对夫妻,婚前男方买车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车款,女方却以是赠与为由而拒绝,2013年5月2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女方返还车款给男方。
2011年10月25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路的宁某与南丹县城关镇的岑某经过4个多月的恋爱后,来到金城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在双方的恋爱期间,宁某支付65800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然后将车辆登记在岑某名下,并交由岑某使用。二人结婚后,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充分,导致双方经常为生活锁事争吵打闹,2012年3月17日,岑某觉得难以忍受这种打打闹闹的夫妻生活,遂将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其与宁某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小编分析]
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对宁某婚前购买交由岑某使用的小轿车进行处理,宁某在离婚后多次找岑某,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轿车的车款,对此,岑某却认为,此车是婚前宁某给自已送的,是赠与行为,遂以此为由拒绝向宁某返还车款。2013年3月4日,宁某在岑某始终不肯给其返还车款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岑某返还婚前所购买车辆的车款。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发现,虽然原告在婚前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由被告使用,但该车首付款65800元系由原告支付,余款则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而银行贷款则由被告全部予以支付,即该车实为原、被告婚前的共同共有财产。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婚前购买车辆后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原告的赠与行为,对此,法官认为,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该案原告对赠与又不认可,且被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支付的首付款是原告赠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由被告岑某返还给原告宁某购买车辆的首付款6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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