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是没有分割的权利。如果一方选择在离婚中把房产过户给对方,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在离婚中,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律界星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
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房产问题在离婚中属于比较重要的问题。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
1、当房产不属于共同夫妻财产时,拥有者将房产过户给对方的行为就属于赠与。
2、当房产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此时就属于赠与拥有的那部分。
3、当离婚时,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一方用钱购买另一方拥有或者全部拥有的部分,而过户的行为就不属于赠与。
因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一直是主要问题,而其中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是争议的核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
近年来,一些债权人遇到了难题,他们的债务人居然假借离婚来逃避其债务。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债权人更显得苦恼,不知道怎么追回自己
一、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 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
一、法院对同居者财产分割案受理吗 同居财产分割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详细情况在下: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纠纷,比如夫妻在婚前
分居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
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一般情况下,夫妻个人财产归属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视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也就是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
一、婚后买的房子在离婚时怎么分,看看你是哪一种情况 1、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后购房,一方父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裁判的新思路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即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