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诉称,他与前妻凌某1999年8月登记结婚,出于对凌某的信任,他将在外打工的收入,都交由凌某保管,用于家庭开支。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他追问共同存款数额时,凌某声称所有存款均用于家庭开支,现银行已无存款,他信以为真未再追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注明无其它财产可供分割。
此后不久,凌某在与朋友聊天时无意透露其隐瞒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他得知后很是生气,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他认为,凌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130000元,侵犯他的合法财产权,起诉要求分割其中的60%。
法庭上,凌某辩称,在协议离婚时,其与赵某有夫妻共建房屋,离婚时没有依法分割,赵某说过离婚时放弃已有存款,另房子、小孩离婚时也归赵某,所以不同意分割该存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凌某于2015年8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由赵某抚养,凌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房屋赠予孩子所有,无其它共同财产。此后,赵某获知凌某隐瞒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于2015年11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查,凌某于2013年2月在舒城某银行存入整存整取定期五年存款40000元、到期年利率5.225%,2015年2月,在某银行舒城支行存入定期三年存款70000元、到期年利率4.8%。
法院认为,赵某与凌某协议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存款110000元未分割,凌某虽提出赵某已同意将此款分割归她所有,但该事实无证据证明,该存款应作为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分割。
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凌某于2013年2月在舒城某银行存入的定期五年存款40000元归赵某所有,凌某于2015年2月19日在中国某银行舒城支行存入定期三年存款70000元归凌某所有。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继续分割
专家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赵某、凌某离婚后,赵某发现离婚时尚有夫妻共同财产被隐瞒,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经审查凌某存在银行的里钱,确属离婚时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起诉要求分割,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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