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制度的诠释
(一〉对婚姻法第40条的理解
经济补偿,又称经济求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是继经济帮助后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上的又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构成要件为:
①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②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③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法,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二〉经济补偿制度与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
在涉及财产问题处理时,有两项制度与经济补偿十分相似,即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三者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一方向另一方的单向给予,大部分以货币为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都起着保护弱者的功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和构成要件上却是迥然相异,切不可混淆。
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
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适用范围上,经济补偿只能适用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适用共同财产制。
②实质要件上,经济补偿以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为对价,权利义务遵循对等原则,经济帮助则考察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所不问:
③在方式上,立法并未就经济补偿作出具体的规定,经济帮助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如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二者区别在于:
①适用范围上,损害赔偿不受限制,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分别财产制:
②适用条件上,损害赔偿要求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经济补偿则是以对家事劳动的贡献为实质条件,干问过错也不涉及违法行为:
③权利范围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
二、经济补偿之价值追求和意义
法律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无论是授权性、义务性或是权义复合性的法律规范,潜藏于后的是法律对某种社会存在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或肯定或否定。经济补偿则是通过调整当一方对家事劳动有特别贡献的婚姻家庭关系来保护该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体现法律对家事劳动的价值肯定。
家事劳动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务,照顾老人和末成年子女等家庭内的劳动:台湾学者林*雄将之简单概括为家事、育儿等家庭内劳动。对家事劳动的价值评价随社会的进步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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