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韩某、程某于2006年8登记结婚,但婚后没几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6月份韩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诉。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两人在婚前就约定,各自财产分开管理,各自保管自己的收入所得。但是韩某、程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于韩某、程某两人名下,该房子经股价,确定价值为120万元,但是截至6月份,该房屋尚余公积金贷款本金4万元,公积金贷款主贷人为程某,而且该房屋目前由程某一人居住。程某在庭审中表示,韩某曾经拿走自己一台台式电脑,一个古玩花瓶,一个玉镯,以及一支手表,要求其归还。但韩某称自己只拿走过一台台式电脑,没有拿过其他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程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确认已无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现韩某起诉要求与程某离婚,符合法定条件,故法院予以准许。但是关于所共有的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经二人协商,房屋归程某所有,但是程某需要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另外就程某所诉财物,因为二人一直分开保存各自财产,并且婚前约定各自财物归各自所有,因此韩某应当归还。但是程某所诉财物中,只有台式电脑能够被证实,而其他财物程某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只支持程某所诉的电脑归还请求。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韩某与程某离婚;房屋归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程某归还,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支付韩某房屋折价款;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韩某处的台式电脑一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程某。
离婚律师分析:该案例案情比较清晰,由于当事人双方从结婚之日起就约定并且分开管理各自财物,然后加上两人长期分开居住,所以没有太多财产纠纷,至于程某所诉财物,由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无法支持。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由于矛盾纠纷,而且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所以准予两人离婚。
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共同财产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
女方不退还彩礼原则上是不犯法的。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女方不退还彩礼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期权行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并应由夫妻共同偿
【案情】 吴某于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其与黄某结婚不久便将该房出售并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为
离婚诉讼期间,夫或妻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调查一方当事人隐匿的财产,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
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房产“加名”应否受理 司法实践,存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受理案件并依法裁判。理由为除法律另有规定
一、夫妻财产可以书面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