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韩某、程某于2006年8登记结婚,但婚后没几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6月份韩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诉。
审理中,双方均表示两人在婚前就约定,各自财产分开管理,各自保管自己的收入所得。但是韩某、程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于韩某、程某两人名下,该房子经股价,确定价值为120万元,但是截至6月份,该房屋尚余公积金贷款本金4万元,公积金贷款主贷人为程某,而且该房屋目前由程某一人居住。程某在庭审中表示,韩某曾经拿走自己一台台式电脑,一个古玩花瓶,一个玉镯,以及一支手表,要求其归还。但韩某称自己只拿走过一台台式电脑,没有拿过其他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程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确认已无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现韩某起诉要求与程某离婚,符合法定条件,故法院予以准许。但是关于所共有的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经二人协商,房屋归程某所有,但是程某需要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另外就程某所诉财物,因为二人一直分开保存各自财产,并且婚前约定各自财物归各自所有,因此韩某应当归还。但是程某所诉财物中,只有台式电脑能够被证实,而其他财物程某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只支持程某所诉的电脑归还请求。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韩某与程某离婚;房屋归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程某归还,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支付韩某房屋折价款;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韩某处的台式电脑一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程某。
离婚律师分析:该案例案情比较清晰,由于当事人双方从结婚之日起就约定并且分开管理各自财物,然后加上两人长期分开居住,所以没有太多财产纠纷,至于程某所诉财物,由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无法支持。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由于矛盾纠纷,而且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所以准予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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