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近来引发各地不少法院的判决争议。昨日,市中级法院判处了一起为分割住房公积金和讨回结婚而争执的典型民事官司。
【案例】
萧-玉与肖-川于2004年12月28日结婚。2006年,肖-川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住宅建设,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3月23日,萧-玉向同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肖-川离婚。法院查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川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肖-川同意与萧-玉离婚,但他同时拿出三张借条,试图证实夫妻存续期间二人的共同债务有4.2万元。萧-玉却辩说二人之前并无共同债务,理由很简单——“借条上的借款人并非夫妻二人”。肖-川要求萧-玉返还结婚时的部分彩礼1.76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准予离婚。方面,肖-川名下的公积金1.6万余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为便于存取款项,这笔公积金归肖-川所有,由肖-川支付萧-玉一半公积金总额即8300余元。至于肖-川提出萧*应共同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2万元,因肖-川提供的借条上体现的借款人为“叶*喜”,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肖-川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仅为1万元左右,婚前的公积金应归他本人所有。结婚时,肖-川送往萧*家的彩礼有3.76万元,金额较大,购买完嫁妆后,萧-玉未按当地风俗返还部分彩礼,导致肖-川家庭生活困难,因此请求返还1.76万元。萧-玉认为:肖-川婚前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仅为5900余元,双方婚后截至2007年11月29日,肖-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6000余元。这16000余元双方应该平分。
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因此,肖-川与萧-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肖-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万元应予以平均分割,但肖-川婚前名下的公积金归肖-川所有。关于肖-川要求萧-玉返还的彩礼1.76万元,因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萧-玉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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