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男)和楊某(女)夫妻婚後擁有房屋兩套。一套總價23萬元的房屋,産權人登記爲雷某,用于家庭日常居住,另一套6萬元購買的福利房,産權人爲楊某,用于出租。因爲感情基礎薄弱,婚後感情不和,丈夫雷某多次提出離婚。2005年8月,丈夫雷某再次提出離婚訴訟,妻子楊某堅持不同意。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得知楊某已經在2005年9月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目前市值42萬元)計算了折舊後以4萬元價格出賣給了楊某的弟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楊某在離婚訴訟審理期間,與其弟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且所售房屋價款與市場價相差懸殊,以明顯低于現行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給自己的弟弟,可以推定楊某轉移財産行爲成立。房屋並未實際交付,該買賣行爲是無效的,判決撤銷張某與其弟簽訂的買賣契約。房屋仍舊是兩人的共同財産,按照房屋的市價,判定兩套房屋雙方各分一套,福利房歸楊某所有,因楊某有故意轉移財産的行爲,根據法院規定,應予以少分,判決向雷某支付房屋差價款15萬元。
【姜律師評析】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産,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除法律規定的某些財産屬個人財産外,婚後所得的財産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産,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有的當事人爲了把財産據爲己有,想辦法把共同財産在離婚前或離婚期間轉移,以達到讓對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還要把對方的財産也轉移隱藏。這樣做會給另一方造成很大的傷害。如本案中,妻子楊某堅持不同意離婚,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楊某于2005年9月,在對方提起離婚的一個月內,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僅以4萬元出售給自己的弟弟,比正常的市場價格低了38萬元,顯然是轉移財産的行爲,主觀上明顯是不想讓丈夫分割該房屋。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民法典》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産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産做出的重要處理決定,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他人有理由相信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按規定處理財産。一旦發生夫妻關系將要破裂的情況,爲防止一方單方面處置財産,當事人最好采取措施,注意保全自己的財産權益。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産,另一方要及時制止或申請撤銷。
離婚時,一方故意轉移、隱藏、毀損、變賣夫妻共同財産的,司法實踐中,法院會采取以下措施或途徑對過錯方施以懲罰或處罰。
一、在財産還可以追回的情況下,首先應當責令其追回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産,以減少損失。本案中楊某和其弟弟之間的交易尚未進行過戶登記,即房屋並未實際交付,還是可以撤銷合同,收回房屋的。筆者認爲,即使兩人以最快的速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楊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將房屋出售給自己的親弟弟,可以推定爲有故意轉移共同財産的嫌疑,其弟也有故意幫助轉移財産的嫌疑。雷某有權要求撤銷買賣行爲或確認買賣行爲無效。
二、由于夫妻間的約定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財産已經轉移、變賣,實在無法追回的,可將轉移、變賣的所得財産進行分割,而且可以判令轉移、變賣方少分或不分。如果該財産明顯低于市價,應當責令轉移財産一方就另一方的損失進行補償。
三、無論財産是否追回,在財産分配中,有過錯的一方會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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