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和丈夫小李协议离婚后复婚,几个月后又要离婚,财产分割遇到了麻烦。
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的审判员提醒读者,协议离婚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为避免引发纠纷,最好在法院离婚并分割财产。
小赵和小李1996年结婚,2004年两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房产归小赵所有、存款归小李所有,孩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2005年1月,两人复婚,一起生活了3个月又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两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家里没有财产、房子是男方父母婚前购买;孩子归女方、男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年7月,小赵诉至法院请求与小李离婚,要求小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返还自己房产,要求撤销自己被逼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
法庭上,小李称,同意与小赵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这套房子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以小赵没有理由要求分割房子。
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应准予双方离婚。至于房屋,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了归属,房屋虽未过户却是小赵第一次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此事属于两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法院判决小赵与小李离婚;孩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每月支付220元抚养费;驳回小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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