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即产权归国家的房屋,居住者不具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离婚案件涉及此类房屋,法院只能就使用权进行判决,而不能分配产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具体是否进行补偿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补偿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未承租的一方经济状况明显优于承租的一方,且并没有经济和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也可以免除对未承租方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决定需要补偿的,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遇到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问题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具体费用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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