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的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应依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形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这种情形属于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形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按揭房分割的情形,这种行为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第三种情形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视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购房并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或另一方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的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是明确向出资者的子女的赠与,该房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房产应依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分割时,以份额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夫妻过错等因素。但是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为共同共有,分割时,在考虑夫妻过错、家庭贡献及子女抚养等因素后,法院可酌定分割。
因此按揭房屋作为一种新类型财产,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处理时必然会面临普通财产所不曾遇到的难题及争议,再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为实践中出现的所有疑难问题提供现成的标准答案。
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结合按揭房屋自身的特殊性质,考虑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状况,不强求财产分割的绝对精确,努力使离婚案件中有关按揭房屋的认定结论和处理结果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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