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丈夫决定离婚,离婚时可以给孩子分配财产吗-律界星

张女士与丈夫决定离婚,离婚时可以给孩子分配财产吗

来源:律界星2022-05-012689人看过
导读:[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丈夫王某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经协商尚未成年的孩子随张女士生活,王某按月给抚养费。在协商分割家产时,张女士提出:孩子也是家庭的一员,家中财产应有孩子一份,孩子随她生活,她应当与孩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丈夫王某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经协商尚未成年的孩子随张女士生活,王某按月给抚养费。在协商分割家产时,张女士提出:孩子也是家庭的一员,家中财产应有孩子一份,孩子随她生活,她应当与孩子共同分得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二。王某不同意,说孩子靠父母抚养,从没有参加劳动,自己已经答应给孩子抚养费,所以孩子不应当参与分财产。二人为此发生争执。那么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能否分得家产?

[法律解读]

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是由夫妻两人通过劳动积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入,因此,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无权分得家产。

当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个人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将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1)获得的奖金,如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奖金等。

(2)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通过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

按照《继承法》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未成年人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遗产,应当归属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未成年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致残的,有权要求加害人等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财产。

未成年人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所以,未成年人通过发明专利、发表文章、绘画作品等智力成果获得的报酬属于其个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父母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都不得否认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也不得擅自处理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更不得强行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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