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情介绍]
王某与丈夫李-强(化名)结婚两年。今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王某25万元,这笔钱随后由李-强领走。3个月后,王某出院,却发现丈夫突然变了个人,对她再也没了往日的热情。7月中旬,李-强正式提出离婚,王某挣扎数月,于10月中旬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李-强主张将25万元赔偿款一人一半。“这25万是我失去一条腿换来的”。王某心灰意冷。但是李-强认为,这笔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
[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某可以拒绝丈夫平分25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该笔款项是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完全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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