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雪于1993年大学毕业后前往英国某著名大学深造,并结识了同是中国留学生的大-林。两人在1995年3月到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正式注册结婚。婚后两人取得了正式的居住权。1997年两人在英国贷款买了一套住房。
2001年,大-林回国工作,并在北京买了一套公寓居住。小雪则继续留在英国的一家投资公司工作。2003年,大-林提出离婚,小雪同意离婚。但是,具体到财产分割,双方争执不下。
小雪:我们选择了不同的生活环境,那么,就分别回到自己的角色中。既然大-林留在国内,那么北京的存款和房子就归大-林所有,而英国的存款和房子就归我所有,谁的房子谁负责偿还贷款,这样很公平。
大-林:相较而言,英国的房子价值高多了,英国的房子总价值约20万英镑,合300万元人民币,而且已经支付了约60%,就是180万元左右,我为买这房子出了很多力。同时我们在英国的存款相对比较多,我的大部分积蓄都留在了英国。北京的房子总价值不过90多万元,已经支付了约40%,还都是以我自己在北京的收入支付的。所以按照“国别”来划分的方法是不合理的,我觉得应当严格地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
专家意见
如果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涉外婚姻纠纷:
1.首先要确定应当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2.其次要确定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来审理。
小雪和大-林虽然是在英国结的婚,但是他们仍然是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办理的中国婚姻,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大-林的户口和现在的居住地都在北京,可以向北京居住地的区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小雪也可以在英国法院起诉离婚。
英国和我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都适用“采取法院所在地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一概适用中国法律。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小雪和大-林结婚以来的积蓄和房产都是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根据两人的实际情况,应当将英国的房屋划归小雪所有,将北京的房屋分给大-林,同时小雪应补偿大-林房屋价值的差额。两人的储蓄应平均分配。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大-林应当及早向北京的法院起诉。
法律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的,对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英国《住所与婚姻诉讼法》规定,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在诉讼开始之日的住所在英国或到诉讼开始之日止在英国惯常居住满一年,英国法院就有权受理其离婚诉讼。而且,英国法律原本有“婚姻期间妻子的住所与她丈夫的住所相同”的规定,但是现在已经改为妻子现居于英国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三年均居住在英国,而丈夫的住所不在英国的,妻子可以在英国提起离婚之诉。所以,虽然是中国婚姻,因为小雪作为妻子在英国有长期住所,所以小雪可以向英国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即使小雪在英国起诉离婚,大-林仍然可以在北京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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