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李某和王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2014年7月,李某向原告赵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借款到期,李某未能偿还。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虽然李某和王某已经离婚,但该5万元是偿还李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认为王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13年8月,李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王某出具了家庭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上述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使用,以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李某向赵某所借的该5万元正是偿还其尚欠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赵某直接将5万元汇给了小额贷款公司。
对于李某应当偿还赵某5万元本金及利息是没有争议的,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前妻王某是否应对该5万元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所处的时间阶段为切入点,将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分别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关于结婚前形成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在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应当如何认定,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其次,李某原告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之后,且王某对李某的借款并不知情,该款项也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李某向原告借款系其个人行为,理应由其个人偿还。最后,原告在明知李某向其借款是用于偿还两被告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却没有让王某签字或出具确认共同承担债务的手续,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定王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双方有争议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界星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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