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能为逃避债务而约定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保证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家庭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公共债务作了列举式规定︰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此,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一定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使夫妻(家庭)生活从中获益。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因此,该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从保证合同的性质来看。保证合同的成立基础是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既包括对其人格的信任也包括对其偿债能力的肯定。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也是相对独立、有所区别的,因此,不能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债务也不应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当然也包括夫妻另一方,除非该债务的形成有夫妻双方的合意或使家庭获益。
综上,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为了逃避债务而约定情况而避免的话这种行为是不合规定的,双方这种行为并不能逃避债务,这个是属于夫妻共同偿还的范围之内,即使双方离婚了也必须要先偿还这笔货款,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界星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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