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与当地青年阿-威结婚。婚后,两人开办了一家经营消防器材的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0年4月,因两人感情破裂,叶女士向花都区法院诉请离婚。两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分到上百万元的家产。
随后,阿-威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表示公司经营期间,以他的名义借了163万元,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家庭,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01年9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改判这163万元的借款为夫妻债务,两人各承担81.5万元。这样一来,叶女士分到手的钱就所剩无几了。她对这变化目瞪口呆,到处奔波求援,最终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并向法院提出了抗诉。2003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4年,广州中院重审后,将该笔债务改判为公司债务,叶女士无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阿-威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借款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163万元属于公司债务。虽然该公司已被注销,但其债务按约定应由阿-威成立的新公司承担。因此,这起拖了4年的夫妻财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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