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形成侵权之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之债应当推定为行为人的个人债务,除非该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
1、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认定规则。关于如何将认定规则与推定规则相结合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趋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既防止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手段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也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多分财产,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诉讼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一,在离婚纠纷中采用“用途论”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审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对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可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只要分享了利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在债权人与夫妻二人之间的诉讼中采用推定标准,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即使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2、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的认定。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对此并无争议。
侵权之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是行为人的个人债务。该观点基于侵权行为所生赔偿之债是对加害人行为的规制,从而否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此判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侵权所生债务并非绝对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而且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则侵权人与其配偶在赔偿完毕前离婚可将共同财产分割给配偶一方以规避债务。
此种情况下并不需要考虑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只需要平衡夫妻个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在立法暂时无法完善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充分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灵活适用法律,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之债应当推定为行为人的个人债务,除非该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当然,这里的例外情形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如果没有提供适当的证据,法官就不再审查,直接驳回诉讼请求,而是应该综合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仍然无法认定债务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时,由债权人承担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法官可以适当地做一些询问和调查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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