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用婚前个人财产偿还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是可以对一方财产进行清偿。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3日,王某以投资经营做生意为名与我所在的某投资公司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向王某提供1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10万元,王某应于2009年11月23日前还清。协议到期后,王某以经营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而且,后来得知王某本人名下无任何存款,只知道他的妻子张某于2007年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位于郑州市某区的住房一套。但王某与张某是在2008年结的婚。请问,我们能否把张某的房产用以清偿我公司的欠款?
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解答:
第一,该房产是否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般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张某,但是该房屋是张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是否全部为婚前个人财产还应当查看其是否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未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欠款则为个人财产,否则,该房的价值部分为个人婚前所有,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所欠投资公司之债系其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如果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达成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并且证明第三人即某投资公司知道该约定,那么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可以用张某名下房产清偿本案涉案债务。如果认定本案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无限连带的,不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限。
本案中,尽管该房屋为张某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作为共同债务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人,其个人财产也应当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是可以对一方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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