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红与被告陈-明因夫妻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各自生活。2008年11月,陈-明在温州经营的皮鞋做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紧张,便向李-红寻求帮助,并承诺资金回收后,就立即归还,李-红提取了现金50000元给陈-明,陈-明出具了欠条。三个月后李-红要求陈-明还款,陈-明以借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及经营亏损无力归还。李-红随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明所写的欠条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李-红要求陈-明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明所辩称的经营亏损及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归还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
【评析】
1、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特征及区别。
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对外债务分担。法律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中合并审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间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案件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较为特殊的主体之间。
2、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
夫妻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此外,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红与被告陈-明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借贷的共同特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案,李-红借款给陈-明,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明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50000元应认定为李-红的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李-红要求陈-明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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