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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